新闻动态 2024-06-23

重磅!《药师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 2024-06-23 22:51:21 |   作者: 产品动态

  我国医疗机构药师和药监系统的执业药师将采取“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

  根据第10条 国家实行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药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就药师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做协商,制定药师资格考试办法。

  第16条药师经执业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 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药学服务工作。

  变更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药师须经六个月以上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药师行为属诊疗活动,收入地位提升根据 第3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药师。药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5条 药师向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体现其劳动价值。

  中专、大专将来都无法直接考药师,大专、中专生拿到助理药师资格证书后通过提升学历到本科,才能参加药师考试。

  (2)取得助理药师资格证书后,经学习取得高等学校临床药学、药学、中药学或有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报考条件的专业和学校名单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监管理部门共同发布。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只有认证的学校的专业才可以报考药师。

  (2)有关学校药剂、中药学或有关专业中等职业学历,在药师(不含助理药师)指导下,从事药学服务实践期满一年合格。

  过渡期: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药师资格;对于法律公布后的“新人,规定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均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药师资格考试,获得药师资格。

  根据第42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 由药监管理部门负责认定药师资格。

  部门职责重新划分考试:第10条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药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报名组织:第10条规定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药师资格证书发放:第14条规定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级健康主管部门发放。

  药师注册:第15条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师注册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社会药店、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药师注册向县级以上药监管理部门申请。药师执业证书是由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统一印制。

  以上就是《药师法》的二次意见稿,肯定了执业药师的专业性以及社会地位,但是提升关注度的同时,入考门槛也提高了,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